中共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基层组织工作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 2016-05-11 浏览次数: 150

苏建院委组〔2011〕1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党对学校工作的领导,推进我校基层组织建设,办好特色鲜明的高等职业教育,为学校事业的科学发展提供思想保证、政治保证和组织保证,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2010-2013年江苏高校基层党组织建设工作规划》,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基层党组织是指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直属支部委员会和基层党支部。

学校的党组织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同时要认真贯彻执行学院党政的各项决议和决定。

第三条 学校院(系)级单位实行党政共同负责制。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党支部在党总支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上述两级基层党组织都要紧紧围绕学校和本单位的中心任务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带领和团结广大师生员工,保证本单位教学、科研、管理和社会服务等各项工作的顺利完成。

第二章 党组织设置

第四条学校院(系)级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校党委会批准,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或直属支部委员会。党员100人以下、50人以上的,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员不足50人的,经学校党的委员会批准,也可以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直属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由3-7人组成,委员会设书记1人,必要时也可设副书记1人。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和直属支部委员会配备必要的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

第五条 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支部书记1人,必要时增选副书记1人。党的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每届任期2年。

第六条 学校院(系)以下单位设立党支部,要与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机构相对应。教工党支部一般按院(系)内设的教学、科研机构设置;学生党支部可以按院(系)或专业设置;机关、后勤等部门的党支部一般按部门设置。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可与业务相近的部门或单位联合成立党支部。

学校教职工离退休党员应成立离退休党总支或党支部,开展党的活动。

第三章 党组织的主要职责

第七条 二级学院(部)党的总支委员会及直属党支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学校党政的各项决定,保证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参与讨论和决定行政工作的重要事项。

(三)负责本单位领导班子自身建设,提高领导班子成员的综合素质和管理能力。

(四)负责本单位管理人员的教育、培养、管理和监督工作;配合学校做好干部推荐、考察工作。负责本单位人才引进工作。

(五)负责领导和指导所辖党支部开展工作。领导和指导组织发展和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六)负责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负责本单位宣传工作、文化建设和网络建设与管理。

(七)负责党风廉政建设,做好党务公开工作。

(八)领导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发挥二级学院(部)教职工大会的作用,加强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负责统战工作。

(九)负责学生的日常教育管理工作。

(十)负责招生宣传和就业指导工作。

(十一)负责与行业、企业的联络及校友工作。

(十二)负责本单位综合治理工作,维护和谐稳定。

(十三)学校党政赋予的其它职责。

第八条机关、教辅等党的总支委员会及直属党支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学校党政的各项决定,保证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

(二)负责本单位领导班子自身建设,提高领导班子成员的综合素质和管理能力。

(三)负责本单位管理人员的教育、培养、管理和监督工作;配合学校做好干部推荐、考察工作。

(四)负责领导和指导所辖党支部开展工作。领导和指导组织发展和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五)负责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负责本单位宣传工作、文化建设和网络建设与管理。

(六)负责党风廉政建设,做好党务公开工作。

(七)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加强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负责统战工作。

(八)加强机关作风建设,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效能。

(九)负责本单位综合治理工作,维护和谐稳定。

(十)学校党政赋予的其它职责。

第九条 教职工党的支部委员会要支持本单位行政负责人的工作,经常与行政负责人沟通情况,对单位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教职工党的支部委员会负责人参与讨论决定本单位的重要事项。教职工党的支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团结师生员工,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保证教学、科研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二)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向党员布置群众工作和其他工作,并检查执行情况。

(三)培养教育入党积极分子,做好党员发展工作。制定年度培养、教育和发展党员计划。指定专人同入党积极分子联系,重点进行帮助。坚持定期考察,入党前进行教育培养,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等制度,严格履行入党手续,保证新发展党员的质量。做好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工作。

(四)经常听取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了解、分析并反映师生员工的思想状况,维护党员和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五)关心师生员工的工作、学习、生活,积极帮助他们解决实际问题和困难。

第十条 大学生党的支部委员会要成为引领大学生刻苦学习、团结进步、健康成长的核心。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推动学生工作提高。

(二)加强对学生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发挥学生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影响、带动广大学生明确学习目的,完成学习任务。

(三)组织学生党员参与学生工作事务管理,努力维护学校的稳定,支持、指导和帮助团支部、班委会及学生社团根据学生特点开展工作,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四)认真做好在学生中发展党员的工作,培养教育学生中的入党积极分子,按照标准和程序发展学生党员,不断扩大学生党员队伍。

(五)积极了解学生的思想状况,经常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并向有关部门反映。根据青年学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六)对学生中的错误言论和不良习气进行批评教育,并进行正确引导,团结和带领广大学生刻苦学习、积极向上,努力维护学校的稳定。

第四章 党的纪律检查工作

第十一条 在学校党委和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领导和指导下做好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加强对本单位师生勤政廉洁和遵纪守法教育,维护党的章程和党内法规。

(二)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过程进行监督。

(三)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推进廉洁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推进党务公开。

(四)协助校党委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对有关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检查工作。

(五)贯彻落实国家和学校有关人、财、物管理,基建、维修、物资采购、图书教材采购、资金使用、人才引进、技术职务评聘、招生就业等有关制度和法律法规。保证合规合法,公开透明。

(六)对于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向校党委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受理本单位党员的控告和申诉,积极维护党的章程规定的党员权利。

第五章 党员的教育、管理、服务和发展

第十二条 加强对党员的经常性学习教育。对党员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教育特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教育,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并教育党员努力掌握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不断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

第十三条 健全党内生活制度,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建立党员党性定期分析制度,做好民主评议党员工作。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总结经验,表彰先进。妥善处置不合格党员,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加强流动党员管理和服务。

第十四条 关心党员学习、工作和生活,建立健全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拓宽党员服务群众渠道,建立党员联系和服务群众工作体系。

第十五条 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推进党务公开,营造党内民主讨论环境,积极推进党内民主建设。党组织讨论决定重要事项前,应当充分听取党员的意见,党内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党员通报。

第十六条 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和有关规定,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和考察,加强在优秀青年教师、优秀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

第十七条 各二级学院党总支应建立分党校,分党校的主要任务是对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培训。

第六章 干部和人才工作

第十八条 与本单位行政领导一起,做好本单位干部的选拔、培养、考核、监督和学生政治辅导员、班主任的配备、管理工作。

对院级单位行政领导班子的配备和领导干部的选拔,本单位党组织可以向学校党的委员会提出建议,并协助校党委组织部门进行考察。

第十九条与本单位行政领导一起,落实党管人才的政策。健全激励机制,营造良好的学习工作环境,形成人才辈出、人尽其才的良好局面;加强对人才的培养和管理,不断提高各类人才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

第七章 思想政治工作

第二十条 党总支和党支部委员会统一领导本单位或所辖单位和部门的思想政治工作。同时,要发挥行政领导和工会、共青团、妇委会、学生会等群众组织的作用,共同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二十一条 党总支和党支部两级党组织要对师生员工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特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教育,党的基本路线教育,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教育,中国近现代史、中共党史和国情教育,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教育,形势政策教育、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教育和民族团结教育。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融入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师德师风建设的全过程,帮助广大师生员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

第二十二条 思想政治工作要理论联系实际,紧紧围绕学校的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密切结合本单位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和师生员工的思想实际,定期分析师生员工的思想动态,坚持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区分不同层次,采取多种方式,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时效性。

第二十三条各基层党组织特别是各二级学院(部)党组织应建立一支以专职人员为骨干、专兼职干部相结合的党务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队伍。二级学院(部)的专职党务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人员的配备,应按照上级规定的比例逐步配备到位,完善政策措施和激励机制,切实关心、爱护党务工作者和思想政治工作者,为他们成长成才创造条件。

第八章 工作制度

第二十四条党总支、党支部两级党组织应建立健全、贯彻落实好以下制度:

(一)领导班子民主集中制度。党总支、支部必须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相结合的制度。书记和委员要按照分工,明确职责,做好工作,并定期向委员会报告工作情况,重要问题由委员会集体讨论,实行表决,做出决定。

(二)“三会一课”制度。“三会一课”即党总支(党支部)党员大会、总支(支部)委员会、党小组会和党课。根据有关规定并结合我校实际,总支部党员大会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支部党员大会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总支、支部委员会一般每两个月召开一次,党小组会(不划分小组的党支部)一般每月召开一次,上述“三会”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随时召开。党课一般每季度上一次。

(三)民主生活会制度。党总支、支部委员会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每半年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并组织安排党支部或党小组每半年召开一次党员民主生活会。总支和支部委员既要参加总支和支部班子的民主生活会,又要以一名普通党员的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或党小组的民主生活会。每次的民主生活会都要认真准备,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坚持政治性和原则性,真正达到交流思想、统一认识、增强团结、解决问题的目的。

(四)民主评议党员制度。按照上级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每年组织进行一次民主评议党员活动,民主评议党员工作以支部为单位进行,党总支要进行指导和把关,评议中要抓好思想教育、民主评议、组织处置、总结整改等关键环节,并不断总结经验,提高评议的质量和效果。

(五)党风廉政建设制度。党总支和支部两级党组织都要按照上级的有关规定,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工作目标之中,健全相关制度,落实具体任务,明确有关职责,保证实施措施。

(六)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中心组理论学习制度和党员学习制度。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班子要坚持中心组理论学习制度,同时,要按规定组织好党员的学习活动。学习形式要多种多样,要理论联系实际,确保学习效果,并且要定期总结和检查学习情况。

(七)党员联系群众制度。党总支和支部要通过建立党员责任区、联系人等制度或形式促进党员联系群众,密切党群关系,帮助群众解决各种思想问题和学习、工作、生活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向群众宣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及时向党组织反映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并及时做好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工作。

(八)交流谈心制度。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要经常深入到群众中去,与群众进行交流谈心活动,以便及时了解群众的思想情况,化解矛盾,理顺情绪,促进团结,调动工作积极性,确保稳定。

(九)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及管理制度。党总支、支部要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分析积极分子队伍状况,实行动态管理,选优汰劣。建立入党积极分子名册、档案,制定年度组织发展计划。认真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工作,除了定期组织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集中学习和指派专人进行培养教育、考察外,每年至少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集中培训二次。

(十)预备党员培训管理制度。党总支、支部要加强预备党员的教育管理,定期进行培养教育和考察,学校党校按照上级文件精神每年对预备党员进行一次集中培训,并将培训结果作为预备党员在校转正的重要条件。

(十一)基层党务工作考核制度。基层党组织要依据学校的《党务工作考核基本标准》,每半年自查一次,学校每年组织检查考核一次。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2011年10月14日